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交通运输局近日对龙游县通途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作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06月30日16时49分,龙游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龙游县共同富裕-美丽交通建设项目(二期) 应急部分陆周线涵洞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龙游县通途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龙游县通途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范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龙游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