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精致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和使用管理,提高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养效率,更好地促进城乡公共交通有序便民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农村道路客运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等规定、规范和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拟定《关于规范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修订意见建议,要求所提意见建议应具体明确、科学合理、理由充分,公众所提意见建议请于6月8日前反馈我局,方式如下: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威海市海滨北路58号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科,邮编:264200。
为加强精致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和使用管理,提高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养效率,更好地促进城乡公共交通有序便民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2〕110号)《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农村道路客运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等规定、规范和标准要求,现就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使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范围包括:公交车枢纽站、公交车首末站、公交车停保场、公交车中途停靠站、公交车专用道、公交车候乘设施(候车亭、站牌、座椅、电子站牌)等。
属地政府(管委)应指定专责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养工作,辖区内的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市与区市两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一)新建及改造市政道路前,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就沿途公交车停靠站(港湾)征询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单位以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将公交车停靠站(港湾)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或改造、同步交付使用。由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单位,将公交车候乘设施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或改造,同步交付使用。
(二)新建、改造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前,属地交通部门应就沿途公交车停靠站(港湾)征询公安交警部门、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单位以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将公交车停靠站(港湾)与道路同步建设或改造、同步交付使用。由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单位,将公交车候乘设施与道路同步建设或改造,同步交付使用。
(三)根据公交企业或群众诉求,需增设、搬迁、改造公交停靠站(港湾)、首末站及候乘设施的,由公交企业向属地交通部门提出书面需求意向,由属地交通部门组织征询公安交警、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单位的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后,由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单位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办理审批手续,并组织投资建设、交付使用。
(四)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时,负责牵头规划、建设的职能部门或单位应组织征询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单位的意见建议,视情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属于分期开发建设的,要在首期建设项目中完成配建。
(五)较大的公交枢纽站、综合客运枢纽、公交车停保场等项目建设,需按照规划和有关程序组织实施,由市政府或属地政府(管委)确定投资建设主体,确定公交企业作为投资建设主体的,应纳入公交企业运营成本规制和财政补贴核算。
(一)加强联动协作。建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协商机制,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交警、财政、国资、行政审批、属地专责单位等部门参与,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定期协商解决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对接,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吸引社会投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配建、运营和维护。优化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方面营商环境,对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对待。
(三)统筹用地保障。属地政府(管委)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统筹安排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予以保障。
(四)做好分类处置。全面梳理现有已配建的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产权,原则上仍由原产权或使用主体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属需新增设、调整、升级换代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五)鼓励开发利用。鼓励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开发收益用于补贴公共交通运营和基础设施维护投入。市交通运输部门应牵头拟定公交车候乘设施配建的标准和规范,确保公交车候乘设施精致实用、形象统一。
(六)实现共享共用。各公交企业间要加强资源协商共享,根据区域城乡公交线网总体规划设置,开放所属的社区首末站、枢纽站、中途停靠站及候乘设施等,全面公布途经或停靠公交线路、班次间隔、发车(到站)时间等信息,方便群众候乘选乘。
目前,我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建机制和职责分工尚不够明确,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和使用管理,提高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养效率,更好地促进城乡公共交通有序便民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2〕110号)《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农村道路客运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等规定、规范和标准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规范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按照程序,充分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的意见建议,形成了一致意见。
《实施意见》共四部分,包括:明确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范围;明确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职责;分类理顺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审核程序;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为明确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范围。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范围包括公交车枢纽站、公交车首末站、公交车停保场、公交车中途停靠站、公交车专用道、公交车候乘设施(候车亭、站牌、座椅、电子站牌)等。
第二部分为明确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职责。由属地政府(管委)指定专责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养工作,辖区内的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市与区市两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部分为分类理顺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审核程序。一是新建及改造市政道路前,由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就沿途公交车停靠站(港湾)征询有关部门、企业意见,将公交车停靠站(港湾)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或改造、同步交付使用。由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单位,将公交车候乘设施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或改造,同步交付使用。二是新建、改造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前,由属地交通部门就沿途公交车停靠站(港湾)征询有关部门、企业意见,将公交车停靠站(港湾)与道路同步建设或改造、同步交付使用。由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单位,将公交车候乘设施与道路同步建设或改造,同步交付使用。三是根据公交企业或群众诉求,需增设、搬迁、改造公交停靠站(港湾)、首末站及候乘设施的,由公交企业向属地交通部门提出书面需求意向,由属地交通部门组织征询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后,由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单位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办理审批手续,并组织投资建设、交付使用。四是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时,负责牵头规划、建设的职能部门或单位组织征询属地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视情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属于分期开发建设的,要在首期建设项目中完成配建。五是较大的公交枢纽站、综合客运枢纽、公交车停保场等项目建设,需按照规划和有关程序组织实施,由市政府或属地政府(管委)确定投资建设主体,确定公交企业作为投资建设主体的,应纳入公交企业运营成本规制和财政补贴核算。
第四部分为保障措施。对加强联动协作、吸引社会投资、统筹用地保障、做好分类处置、鼓励开发利用、实现共享共用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K1全站 k1十年品牌K1全站 k1十年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