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遂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我市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增强我市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的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遂宁市某驾校经营许可为二级驾校,培训类别为C1、C2。经查,该驾校训练场地面积为34.5亩,实际使用面积18亩,其余16.5亩另作他用;现有教练车40辆,但有5辆未备案;教练员55名,其中50名教练员未签订聘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驾校无法提供对教练员的考核评议及定期的脱岗培训记录。综上,该驾校训练场面积、教练车、教练员均达不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规定的二级驾校标准,部分丧失法定经营条件,以上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遂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给予该驾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落实,是保障学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只有具备合法经营资质、K1全站 k1十年品牌符合法定条件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设备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才能够为学员提供专业、规范、安全的培训服务。
经查,2017年,在遂宁市某公路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均由黄某统一制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遂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别给予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77207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串通投标具有隐蔽性特征,调查取证较为困难,K1全站 k1十年品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列举了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符合以上六种情形的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